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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加盟企业无法继续下去时可以选择协议退伙
协议退伙可说是退伙类型中对企业损害相对最小的一种,发生在合伙协议有约定合伙期限的惰况下,分为以下四种可能:
(1)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;
(2)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;
(3)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;
(4)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。
在这里,前面三种可能是损害较小或人力无法避免的,第四种可能却是一种非常无奈的情况。原本当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应将违反合伙协议的合伙人除名。但当“一致同意”无法达成时,可能就会造成无辜的合伙人协议退伙。这种情况是不公平不合理但确实存在的,存在于大多数合伙人违约,及大多数合伙人不作为的惰况。如果大多数合伙人违约,这表明了约定本身的不合理或者企业整体经营方针、目标、风格出现偏差。如果因其他合伙人不作为而使合伙关系走向终点,这也说明了企业内缺乏原则,过于纵容的风气已经对企业本身产生了反噬。避免这种惰况发生的方法就是严格遵守合伙协议约定,一视同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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